通報“不合理低價游”專項整治行動中查處的20起典型案件
4月27日,國家旅游局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不合理低價游”專項整治行動中查處的20起典型案件。
20起案件中,涉及不合理低價游案件10起,未簽訂旅游合同案件5起,指定購物場所案件2起,其余3起分別為擅自增加自費項目、非法轉讓經營許可以及非法經營旅行社業務。以上處罰結果均列入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記錄,并轉入旅游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166家違法違規企業受罰 依法治旅從嚴從快
在持續半年的整治“不合理低價游”專項行動中,國家旅游局嚴打不合理低價產品、嚴查合同簽訂、嚴管購物場所,建立專門臺賬,實行掛牌督辦,責成相關省區市旅游主管部門依法嚴查旅游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166家,處罰金額485萬元。
此次公布的20起典型案件,處罰金額最高的為海南省海口新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該公司以總計3840元的價格,組織了由34名游客參與的“海南三天二晚游”,而該團隊在旅游過程中的實際消費金額為15276.55元。對此,海南省旅游委依據《海南經濟特區旅行社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其處以30萬元罰款,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石某某處以2萬元罰款。
另一起不合理低價游案件中,云南天循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以明顯低于成本的每人600元團費,組織“昆明-大理-麗江-西雙版納七晚八天游”。昆明市旅發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八條“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給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等規定,給予云南天循國際旅行社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并處2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國家旅游局有關負責人指出,此次通報的20起典型案件,是在國家旅游局督查督辦下,地方旅游主管部門依據屬地管理原則和《旅游法》等法律法規對違法違規企業作出的處罰。案件查處中,各地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當事人主要違法事實、案件性質、處罰意見以及法律依據等都有清晰認定,充分體現了依法治旅的力度和成效。
督辦與自查雙管齊下 國家地方上下聯動
此次專項整治中,國家旅游局以問題為導向,突出重點,督查結合,與各地聯動,實現了市場整治“全國一盤棋”。國家旅游局抽調全國旅游質監執法人員組成工作組,會同各地旅游主管部門,以旅游者投訴為重要線索來源,嚴查旅游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與此同時,各地也按照國家旅游局的部署和要求,積極自查自糾,主動作為不護短。
此次公布的涉及海南的兩起典型案件,均是由海南省旅游委根據游客投訴或檢查中發現的線索,經查證核實后作出的處罰。
此次整治行動中,北京市啟動了史上規模最大的旅游市場秩序暗訪活動,100多名工作人員分為數十個小組,通過實地參團,對導游領隊、旅行社以及酒店服務、景區管理等進行暗訪記錄,并將調查結果提供旅游部門。此次對北京日游金航國際旅行社的處理,就是北京市旅游委執法人員在對水關長城進行檢查中,發現該社組織的“一日游”團隊未與游客簽訂旅游合同。北京市旅游委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對該旅行社處以三萬元罰款。
露頭就打不手軟 持續發力不松勁
整治行動開展以來,針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旅游市場秩序“頑疾”,國家旅游局掀起旅游市場秩序整治風暴,市場上“不合理低價產品”受到明顯抑制。今年春節過后,國家旅游局繼續緊盯擾亂市場秩序重點問題,聯合公安部、工商總局,在全國范圍內對旅游重點地區的重點問題組織開展重點整治“春季行動”,重拳出擊懲戒旅游違法違規行為,目前共檢查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504家,立案146起,對查證屬實的,將給予嚴厲處罰。
國家旅游局表示,查辦案件是鏟除市場頑疾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國家旅游局對“不合理低價游”堅決采取零容忍態度,做到投訴一起,嚴查一起,有案必查,違法必究,始終保持市場整治高壓態勢。
據悉,今年國家旅游局將繼續加大依法懲處力度。強化案件督辦,對各地專項督查不設時限、不走過場、以實效為考量指標;對“不合理低價游”問題嚴重的省份列入全國旅游市場“重點監管區”;對已經督查的省份將適時“回頭看”,組織力量再督查,發現問題,絕不姑息。
此外,國家旅游局正積極探索建設全國旅游市場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不誠信經營“黑名單”升級,建立旅游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完善旅游消費警示制度和守法誠信褒獎機制,讓企業付出違法違規代價。
附:20起典型案件
第一例,不合理低價游案。經查,云南天循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以每人六百元的團費組織“昆明-大理-麗江-西雙版納七晚八天游”,屬于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昆明市旅游發展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給予云南天循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并處二十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二例,不合理低價游案。經查,昆明樂途旅行社有限公司以每人七百元的團費組織“昆明-騰沖-瑞麗五晚六天游”,屬于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昆明市旅游發展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給予云南天循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責令停業整頓五天,并處二十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三例,不合理低價游案。經查,海口新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海南三天二晚游”,接待三十四名旅游者的團隊,實際收取團款共計三千八百四十元,屬于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海南省旅游發展委員會依據《海南經濟特區旅行社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海口新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處以三十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石某某處以二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四例,不合理低價游案。經查,昆明飛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組織“昆明-大理-麗江五晚六天游”,以每人六百元的價格支付地接社團費,屬于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西安市旅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給予昆明飛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責令停業整頓十五天,并處二十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負責人程某某處二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五例,不合理低價游案。經查,黑龍江省松花江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每人七十元的團費組織“亞布力一日游”過程中,未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擅自增加自費項目,強制旅游者消費,屬于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游活動。哈爾濱市旅游發展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給予松花江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停業整頓三個月,并處十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責任人李某某處五千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六例,不合理低價游案。經查,張家界中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張家界、哈里路亞山、楊家界、十里畫廊二日游”,以每人負五十元的團費接待其他旅行社委托的旅游者,屬于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張家界市旅游和外事僑務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給予張家界中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罰款十五萬元的行政處罰。
第七例,不合理低價游案。經查,山東萬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以“零團費”組織“港澳雙飛五天四晚游”,屬于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山東省旅游發展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給予山東萬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并處十一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八例,不合理低價游案。經查,深圳市深華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港澳雙飛五天四晚游”,以“零團費”接待其他旅行社委托的旅游者,并安排旅游者到指定的購物店,通過購物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屬于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經調查核實,深圳市文體旅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給予深圳市深華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并處六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趙某某處三千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九例,不合理低價游案。經查,江蘇春城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昆明-大理-麗江三飛六日游”,以每人負二百四十元的團費接待其他旅行社委托的旅游者,屬于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江陰市園林旅游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對江蘇春城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處以五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十例,不合理低價游案。經查,天津樂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每人負八百元的團費組織“昆版雙飛六天云南游”,并通過安排購物獲取回扣,屬于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天津市旅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給予天津樂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責令停業整頓十五天,并處三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十一例,指定購物場所案。經查,云南義云天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旅游活動過程中,未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昆明市旅游發展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給予云南義云天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責令停業整頓五天,并處十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十二例,指定購物場所案。經查,昆明臻美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旅游活動過程中,未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昆明市旅游發展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給予昆明臻美旅行社有限公司責令停業整頓五天,并處十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十三例,擅自增加自費項目案。經查,四川錦華旅行社有限公司宜賓分公司在組織旅游活動過程中,未與旅游者協商一致,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宜賓市旅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給予四川錦華旅行社有限公司宜賓分公司責令停業整頓五天,并處十萬元罰款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鄒某某處五千元罰款,對帶團導游余某處三千元罰款,并暫扣導游證一個月的行政處罰。
第十四例,非法轉讓經營許可案。經查,大連康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向該社港灣街營業部定期收取管理費,為其提供旅游合同,并從中獲利,屬于非法轉讓旅行社經營許可。大連市旅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條、第九十五條的規定,給予大連康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停業整頓一個月,并處七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馬某某處一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十五例,非法經營旅行社業務案。經查,西雙版納山水易游旅行社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景洪市旅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對西雙版納山水易游旅行社處以二十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責任人員熊某某處二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十六例,未簽訂旅游合同案。經查,海南沙洲旅游百事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組織旅游活動過程中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同時未經旅游者同意,私自轉團委托其他旅行社接待。海南省旅游發展委員會依據《海南經濟特區旅行社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海南沙洲旅游百事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處以五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責任人徐某處以一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十七例,未簽訂旅游合同案。經查,廣州康輝國際旅行社在組織旅游活動過程中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廣州市旅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五十七條、《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給予廣州康輝國際旅行社責令改正,并處六萬一千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十八例,未簽訂旅游合同案。經查,北京到哪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旅游活動過程中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北京市旅游發展委員會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對北京到哪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處以三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十九例,未簽訂旅游合同案。經查,北京日游金航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旅游活動過程中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北京市旅游發展委員會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對北京日游金航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處以三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例,未簽訂旅游合同案。經查,浙江省國際合作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組織旅游活動過程中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上海市文化執法總隊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對浙江省國際合作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處以二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以上處罰結果均列入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記錄,并轉入旅游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予以公布。